首页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取得许可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被许可人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