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条 举报民用航空违法案件可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民航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受理口头举报案件时,应当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但电话举报的除外。举报人不… 第三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受委托组织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不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并从接受之日起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三十二条 监察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查处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第三十四条 监察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被调查人。 第三十五条 监察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提供有关的材料、证据,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有关材料和书证应当是原始材料或者凭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 第三十六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和办案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该通知书一式二份,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一份,归入…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 第三十八条 监察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涉及专门问题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现场笔录》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 第三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负责案件调查取证的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收到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拟同意进行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报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第四十一条 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并向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提交听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代理人享有被委托的权利。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经听证主持人批准的其他人员。代理应当出… 第四十三条 组织听证,应当以核查事实为主要目的。 第三节 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不适用听证程序的民用航空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辩解的权利并由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案件听证或者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结束后,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呈批报告。行政处罚呈批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附以所有案卷材料: 第四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民航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第四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其法制职能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入民航行… 第四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可以一并列入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