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组织听证,应当以核查事实为主要目的。
听证由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承办监察员应当参加听证。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和听证目的;
由承办监察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由案件当事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
询问证人、向证人质证;
听证双方就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
辩论结束后,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
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并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