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二节 第六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收到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拟同意进行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报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第四十一条 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并向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提交听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代理人享有被委托的权利。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经听证主持人批准的其他人员。代理应当出… 第四十三条 组织听证,应当以核查事实为主要目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