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三节 第六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不适用听证程序的民用航空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辩解的权利并由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案件听证或者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结束后,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呈批报告。行政处罚呈批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附以所有案卷材料: 第四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民航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第四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其法制职能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入民航行… 第四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可以一并列入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