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其法制职能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具作出处罚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的印章,不得盖具承办部门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制作后5日内向当事人宣告或者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