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查处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