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监察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被调查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监察员的询问,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调查、询问应当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调查时间、调查地点;
当事人及其他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涉及航空器的,航空器的型号、国籍登记号、所有人、承租人等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
证据情况;
其他情况。
调查笔录应当表述清楚,如实记录,并应当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监察员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应当有在场两名以上监察员签名,并载明时间。
调查笔录应当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