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一节 第六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条 举报民用航空违法案件可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民航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受理口头举报案件时,应当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但电话举报的除外。举报人不… 第三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受委托组织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不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并从接受之日起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三十二条 监察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查处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第三十四条 监察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被调查人。 第三十五条 监察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提供有关的材料、证据,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有关材料和书证应当是原始材料或者凭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 第三十六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和办案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该通知书一式二份,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一份,归入…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 第三十八条 监察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涉及专门问题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现场笔录》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 第三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负责案件调查取证的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