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

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的,监察员应当制作《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该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