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条 举报民用航空违法案件可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民航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受理口头举报案件时,应当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但电话举报的除外。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的,民航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一节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