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的审定和管理 第三十条 本章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的审定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民用航空油料储运、加注、监控等活动提供检测服务的组织或机构应当取得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批准函(以下简称批准函)。批准函包括批准函主页和批… 第三十二条 批准函项目单作为批准函的一部分与批准函同时颁发,批准函项目单上载明许可检测的油料牌号,检测项目(含试验方法)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批准函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批准函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三十四条 局方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在接到申请受理通知后,应按照局方的规定缴纳审查费用。局方在确认收到审查费用后,开始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具备合格的质量保证系统,其质量控制程序应能保证每次检测实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质量保证手册,供局方审定并获得批准。该手册内容至少包括: 第三十八条 局方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方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九条 局方审查认为,申请人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予颁发批准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十条 批准函持有人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除下列情况外,批准函2年期内一直有效: 第四十二条 失效的批准函应当交还局方,批准函持有人在批准函失效期间不得从事民用航空油料检测服务。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批准函不可转让。 第四十四条 批准函的持有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向局方申请变更证书。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