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的审定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的审定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局方审查认为,申请人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予颁发批准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