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批准函持有人的义务:

批准函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要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展示批准函;

现场实施应当与局方批准的质量保证手册一致,保持油料检测单位质量控制系统的持续有效性;

获取批准函后,油料检测单位质量控制系统的任何更改应当报告局方;对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任一更改,应当书面通知局方并获得批准;

批准函持有人应当与局方保持良好的配合,及时提交局方所需要的信息、文件或资料,接受局方的检查、监督,如发现缺陷或失效,应当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每年向局方提交履行其职责情况的年度报告;

对所出具的各种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