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除下列情况外,批准函2年期内一直有效:

批准函持有人自动放弃;

局方另行规定了有效期限;

因批准函持有人的设施地址变迁而失效;

批准函项目单中全部项目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