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的审定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的审定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失效的批准函应当交还局方,批准函持有人在批准函失效期间不得从事民用航空油料检测服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