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局方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方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申请人满足下列要求后,在10日内颁发批准函。
按照本章要求建立并保持质量保证系统;
具备与所申请的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民用航空油料检测手段;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要求。
按照本章要求建立并保持质量保证系统;
具备与所申请的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民用航空油料检测手段;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