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的审定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的审定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局方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