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的审定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的审定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批准函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批准函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人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总体概况; 建议的审定要求; 建议的审定验证计划;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