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十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十条 经局方审查认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本规定相应要求的,或申请人按照局方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局方予以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