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接到申请受理通知后,应按照局方的规定缴纳审查费用。局方在确认收到审查费用后,开始进行审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