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局方表明已建立并能够保持质量保证系统,以确保加注到航空器上的油料能够符合相关的适航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