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质量保证手册及相应的质量保证系统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并需经局方批准:

质量方针及申请人声明;

组织机构及职责的说明;

规定、标准、程序等文件管理体系的说明;

油料来源供应商清单;

油料采购、储运、加注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控制;

检验、检测手段和设备及其管理的控制;

运输和储存设备/设施的管理和控制;

不合格油料的管理和控制;

对受委托方的管理和控制;

自我审核程序;

向局方报告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