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局方自开始审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方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申请人满足下列要求后,在10日内颁发批准书。

按照本章要求建立并保持质量保证系统;

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要求获得所经营油料的项目单;

具备本规定第四章所要求的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或局方认可的民用航空油料检测手段;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