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十五条 局方审查认为,申请人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予颁发批准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