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批准书持有人应当:
在其主要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展示批准书;
确保质量保证系统持续符合本章第十三条所述手册和程序的要求;
保证加注到航空器上的油料均符合相关适航审定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发现问题时,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要求报告并采取纠正措施;
保持现行有效的批准书项目单;
接受局方的检查,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在其主要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展示批准书;
确保质量保证系统持续符合本章第十三条所述手册和程序的要求;
保证加注到航空器上的油料均符合相关适航审定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发现问题时,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要求报告并采取纠正措施;
保持现行有效的批准书项目单;
接受局方的检查,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