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十七条 持证人对其质量保证系统的更改应当书面报告局方,对其中影响油料与相关适航审定要求符合性的任何更改,必须获得局方的批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