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十八条 除下列情况外,批准书在2年期内一直有效: 批准书持有人自动放弃; 局方另行规定了有效期限; 因批准书持有人的设施地址变迁而失效; 批准书项目单中全部项目失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