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除下列情况外,批准书在2年期内一直有效:

批准书持有人自动放弃;

局方另行规定了有效期限;

因批准书持有人的设施地址变迁而失效;

批准书项目单中全部项目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