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十九条 被放弃的批准书应当交还局方,批准书失效期间不得从事民用航空油料相关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