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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项目单

第二十二条 本章适用于批准书项目单的颁发、变更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批准书项目单是批准书的一部分。项目单包括准许批准书持有人提供服务的油料名称、规范、适用范围、使用限制、提供服务的地点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批准书项目单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五条 局方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局方表明其申请的油料符合局方确定的审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局方对申请的油料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其油料牌号列入批准书项目单。 第二十八条 批准书持有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局方申请变更批准书项目单: 第二十九条 批准书项目单中全部项目失效后,批准书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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