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批准书持有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局方申请变更批准书项目单:

油料技术规范或标准发生变化;

适用的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型号发生变化;

油料的使用限制变化;

提供油料服务的地点变化;

局方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