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项目单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项目单 第二十八条 批准书持有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局方申请变更批准书项目单: 油料技术规范或标准发生变化; 适用的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型号发生变化; 油料的使用限制变化; 提供油料服务的地点变化; 局方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