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 批准书的持有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局方申请变更证书主页。 证书持有人的注册名称变化; 证书持有人的注册地址变化; 局方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证书主页的情形。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