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申请《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研究堆和后处理设施执照的人员,由承担执照申请工作的单位组织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mee.gov.cn,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邮寄、当面递交等…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颁发执照的决定。执照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执照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 延续申请材料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者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提交,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执照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执照有效期内拟转至执照载明的核设施以外的其他核设施继续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执照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执照。 第十八条 变更申请材料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者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提交,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执照: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