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六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执照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