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七条 执照有效期内拟转至执照载明的核设施以外的其他核设施继续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执照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执照。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