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变更申请材料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者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提交,包括下列内容:
变更申请表;
执照有效期内健康检查结果;
差异性培训和变更考核情况。
申请变更核动力厂执照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换发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
变更申请表;
执照有效期内健康检查结果;
差异性培训和变更考核情况。
申请变更核动力厂执照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换发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