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执照: 被吊销执照的人员,自执照吊销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到不得申请执照的处理,期限尚未届满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