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条 申请执照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完成培训并通过申请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培训和考核下列知识技能: 第二十二条 申请《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培训和考核下列知识技能: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延续执照的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再培训并通过延续考核,保持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并掌握核设施经验反馈、技术变更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执照的人员应当根据拟转至核设施与原所在核设施对操作人员知识技能要求的差异,完成规定的差异性培训并通过变更考核。变更考核包括差异性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 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培训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实施,兼顾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注重安全文化和行为规范的培育。 第二十六条 操作人员考核应当按照考核标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延续或者变更执照的人员所参加的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的,属于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