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延续或者变更执照的人员所参加的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的,属于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