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操作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并有效实施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操作人员岗位配置应当满足安全运行需要,并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交给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核设施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当由具备相关工作经历、成绩优秀的操作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核设施运行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运行部门)。 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严格操作人员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岗位授权,合理安排运行值班、培训;对身体健康状况、参加培训情况、运行值班情况等不满… 第三十三条 取消岗位授权的操作人员拟重新参加运行值班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补充培训、岗位实践等,经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授权。 第三十四条 操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杜绝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提高知识技能,严格尽职履责。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操作人员资格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围绕以下事项开展: 第三十六条 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执照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