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取消岗位授权的操作人员拟重新参加运行值班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补充培训、岗位实践等,经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授权。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