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严格操作人员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岗位授权,合理安排运行值班、培训;对身体健康状况、参加培训情况、运行值班情况等不满足规定要求的操作人员,应当取消其岗位授权。

核动力厂操作人员的运行值班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每十二个月参加运行值班至少四百小时;

每六个月参加运行值班至少一百五十小时。

不能同时满足前款规定条件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取消操作人员岗位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