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操作人员资格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围绕以下事项开展:

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培训实施等培训管理情况;

考评组织、考核试题、考核实施、考核结果等考核管理情况;

人员配置、授权管理、运行值班等岗位管理情况。

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文件审查、现场检查、记录确认或者谈话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抽查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