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执照注销手续:

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满足执照申请条件的;

执照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