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执照注销手续: 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满足执照申请条件的; 执照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