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章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执照的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被警告人员一年… 第三十九条 申请执照的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执照,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条 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违章操纵”,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操作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聘用未取得《操作员执照》或者《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考核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