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考核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核资格或者取得执照的;

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