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 延续申请材料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者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提交,包括下列内容: 延续申请表; 执照有效期内健康检查结果; 再培训和延续考核情况。 申请延续核动力厂执照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