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延续申请材料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者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提交,包括下列内容:

延续申请表;

执照有效期内健康检查结果;

再培训和延续考核情况。

申请延续核动力厂执照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