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颁发执照的决定。执照包括下列内容:

持照人员身份信息;

所在核设施营运单位;

执照种类;

核设施名称;

执照有效期;

执照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