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