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三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第十四条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第十五条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报考的人员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Ⅰ、Ⅱ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Ⅲ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条 笔试内容包括“通用考试”和“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两部分。 第二十一条 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综合答辩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